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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八级伤残五年三审讨回公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2-11

外来民工谢良平终于露出了开心的笑容。整整5年,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拖着受伤留下后遗症的右腿,艰难奔波。其间,他与台州市博爱医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官司,整整打了3年多,路桥区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万元。这样的判决,还不如一般医疗损害赔偿

  外来民工谢良平终于露出了开心的笑容。整整5年,他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拖着受伤留下后遗症的右腿,艰难奔波。其间,他与台州市博爱医院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官司,整整打了3年多,路桥区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万元。这样的判决,还不如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的额度高,而医疗事故的程度高于医疗过错。他不服,将官司打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

  2008年12月31日,谢良平收到了省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省高院再审后判决医院赔偿10.8万元!

  谢良平感谢省高院为他主持公道,感激为他付出了大量劳动和智慧的章高云律师。

  1月13日,章高云律师告诉记者,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执行到位应该没有问题。

  外来民工受伤住院,手术三天后再“补充诊断”

  现年26岁的谢良平,江西省吉安市人。

  2004年3月1日,谢良平在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的浙江双鼎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作时,不慎被钢板砸伤右小腿,被送往台州市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博爱医院)治疗。

  当天,谢良平被收住入院,经诊断: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伴腓总神经损伤,右膝软组织重度挫伤。

  入院当天,谢良平马上接受了手术治疗。术后发现血循不佳,3月4日,医生补充诊断为:右月国动静脉栓塞(继发性),右腓肠肌、比目鱼肌断裂。3月4日,医生又为谢良平实施了一个手术。之后,谢良平又先后接受了三个手术。

  2004年12月31日,谢良平签字同意出院。但是,他的情况仍然不好。出院情况显示:谢良平已持双拐杖大部分负重活动;右小腿创口已愈合,略有肿胀;右踝垂足畸形,右踝关节功能障碍;右足皮肤麻木较前改善,平面为第一跖趾关节处,各趾背伸功能丧失。

  住院期间,谢良平共用去医疗费70277.44元,已支付29000元,尚欠医院41277.44元。

  2005年3月26日,谢良平因“右小腿中上段外侧略有疼痛”到博爱医院处就诊,考虑为“疤痕皮神经卡压”。

  对簿公堂,两次鉴定均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谢良平认为,自己的右腿仍然不见好,责任在于博爱医院。

  2005年11月23日,谢良平向台州市路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博爱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7435元。

  审理中,根据谢良平的申请,路桥区法院依法委托台州市医学会对博爱医院在治疗谢良平过程中有无医疗差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6年1月19 日,台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患者目前的右下肢伤残后果系右腓总神经损伤、右小腿肌肉坏死及右胫后神经远端缺血损伤造成,原发创伤是造成伤残后果的主要因素,但与医方的医疗过失(病情观察不仔细、发现与处理欠及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负次要责任。鉴定结论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八级伤残),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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